扫码进入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
进入频道页面,映入眼帘的是灵活现代、清晰明快、雅致大气的视觉设计。页面注重丰富栏目形式、提升信息获取效率、优化浏览互动效果,带来迭代更新的阅读体验,有效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网民阅读习惯和个性化需求。此外,新版页面还大幅增加图片、视频展示比例,力求做到文图、视频平衡搭配、相得益彰。
页面左上角的“光明网安”频道logo也发生了变化。颜色以蓝绿配色为主,显得清新爽朗,象征着网络空间天朗气清;一面“盾牌”图标嵌在文字内,代表网络安全重在防护;一侧螺旋式向上的箭头,喻义网络安全发展建设螺旋上升、任重道远。
新版页面设置了行业要闻、大智移云、数字安全、隐私保护、技术前沿、网安科普、评论观察、对话访谈等栏目。其中,“大智移云”板块由之前的数据安全、云安全、物联网等栏目整合而来,集中呈现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等技术交融渗透,对社会生产生活带来的改变;新增设的“数字安全”板块,体现了数字时代下安全形势日益严峻,数字安全升级为新趋势、新方向;其余栏目维持既有板块,继续与大家共同见证行业持续发展。
页面上较为醒目的是“安全Lab”区域。该板块以新颖的“图云”形式,将过去一年网络安全频道的典型项目、品牌活动集中展示。十余幅图片海报交错排布、动态跳动,宛如一张时刻运动的安全之网,喻示着网络安全“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”,需要从业者树立动态、综合的防护理念。
网络安全频道“安全Lab”区域
网络安全频道“融•安全”区域
此外,页面设置“融•安全”板块,重点呈现互联网领域重大活动专题页面;“E•视听”板块集纳相关直播、短视频、Vlog/Plog、动画、长图等新媒体产品,通过轻量化内容传播,做好网络安全科普知识宣传。
值得一提的是,2023年1月1日,光明网数字化频道(https://digital.gmw.cn/)上线。在新的一年里,数字化频道、网络安全频道将融合联动,持续输出更具“光明特色”的互联网领域报道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